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,是社会团体法人。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。期货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期货业协会。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,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。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成员依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。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: (1)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,监督、检查会员的业务活动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、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,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; (2)对会员之间、会员与交易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; (3)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; (4)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,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; (5)教育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,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,建立行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; (6)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,督促会员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,开展期货市场宣传; (7)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,督促会员执行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; (8)组织会员就期货行业的发展、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,收集整理、发布期货相关信息,提供会员服务,组织行业交流,引导行业创新发展; (9)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